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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領外僑畢業生留台
畢業外僑生留台工作
依一般依薪資、工作經驗等條件申請
目前一般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1.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如:醫師、律師)。
- 2.大學畢業後需具2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碩士以上學位者。
- 3.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臺工作。
- 4.未具學歷而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並有創見或特殊表現者。且外國人之受聘僱月平均薪資,除另有規定外,須達新台幣4萬7,971元。(註: 勞動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故倘畢業僑外生符合相關規定,即得以此方式,由雇主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得留臺工作。
依外僑生留台工作評點新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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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資格
外國人應為在臺取得大學學士(含)以上學歷之外國留學生、僑生與其他華裔學生,並經本部審核累計點數滿70點 (請參閱附表一),即符合資格。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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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資格
雇主應符合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下各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例如: 特許行業資格、資本額、營業額等資格要件,詳請參考勞動部網站一般外國人在臺工作專區之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各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
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申請書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評點表及符合各評點項目應備文件(曾獲評點制許可之外國人,如無欲加計點數之項目,得僅附評點表。)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受聘僱外國人在臺取得學士學位以上之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國籍、職稱或工作內容「應足資確認外國人實際從事之工作範疇」、薪資報酬、聘僱期間及經雙方簽章)

申請單位負責人或建築師、會計師、律師(雇主)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或設立登記證明影本(自然人雇主免附)

申請單位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依A類各申請工作項目別,如為應加附者請檢附。)

申請單位營業額證明影本(依A類各申請工作項目別,如為應加附者請檢附。)

受聘僱外國人未滿20歲時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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