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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白領專業人士

白領專業人士

一般外國人士在臺工作專區依目前所開放外國專業人士在得申請在臺從事之工作項目,包含:

  • A.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 B.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 C.學校教師
  • D.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 E.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 F.藝術及演藝工作
  • G.履約人員等7類

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 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註:本部已訂有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2年工作經驗規定有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請參考 會商機制說明、作業流程、勞動部函文
  • 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 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勞動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 且以上各款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 (註:依勞動部公告為準)。

    ※外國人資格規範可參考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5條及第8條規定。

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本國公司:

    1.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2.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 達美金40萬元以上。

  • 外國公司在我國分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

    1.設立未滿1年者:

    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2.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
  • 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

申請外籍看護文件

申請書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受聘僱外國人之 護照影本 或 外僑居留證影本

受聘僱外國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文件影本:

  • 1.

    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 2.

    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及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 3.

    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 4.

    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文件影本。

  • 5.

    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

    • A.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
    • B.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2項證明文件均須齊備)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國籍、工作職稱或工作內容、薪資報酬、聘僱期間及經雙方簽章。

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或設立登記證明影本。

申請單位營業額證明影本。

受聘僱外國人未滿20歲時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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