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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製造業移工

a.製造業3K申請條件及資格
- 工廠有工廠登記證or特定工廠登記證。
- 工廠有勞保人數【依勞保人數核定外籍移工人數】。
- 工廠生產線之機械設備,需登記至資產負債表內【機械設備】。
- 最近兩年內無違反就服法令。
b.製造業 3K申請應備文件
- 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特定工廠登記證影本。
-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變更事項證記表影本。
-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正反面)。
- 最近年度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401報表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 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 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可用型錄代替)。
- 提供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勞保平均人數(含名冊)。
- 最近六個月勞保工資墊償基金繳費收據影本。
- 最近六個月勞工保險費繳款收據影本(含勞工退休準備金)。
- 最近一次勞資會議備查函影本(含勞資代表名冊)。(初次申請免附)
- 最近一次產發署(原工業局)核定配額函 (效期6年)。(初次申請免附)
※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證明)
(產發署) 核配級別 |
A+級 | A級 | B級 | C級 | D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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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比例 | 35% | 25% | 20% | 15% | 10% |
勞動部102年3月13日公告實施3K 製造業引進Extra增額比率機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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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移工增額比率(%) |
就業費增加額數 (增額每人/每月/元) |
增額後每人每月應繳就業安定費 |
3K (正常名額) | 0 | 2000 |
增額5% | 3,000 | 5,000 |
增額10% | 5,000 | 7,000 |
增額15% | 7,000 | 9,000 |
增額20% | 9,000 | 11,000 |
註1:引進Extra案外勞後,且納入定期查核對象,查核比率始提高(現行定期查核違規案件,無法以Extra案處理,不得超額進用後直接轉Extra案)
註2:不得申請變更案別,以一案一求才為主(例如:增額15%就安費為$9,000元,不得變更為$5,000元或3K案)
註3: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上限核計不得高於40%
國內新增投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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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新增投資案認定資格限制:
- (a)投資金額項目: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及營運資金,且其中廠房及機器設備之投資金額應達1/2,並經會計師簽證。
- (b)投資金額認列期間:101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 向產業發展署申請認定,且以1次為限。
- 申請認定期間: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
- 核配比率: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3K5級比例+Extra比例)
使用移工增額比率(%) | 增額後每人每月應繳就業安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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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認定赴海外地區投資達兩年以上者。 3.符合新增投資案資格(新設場廠與投資金額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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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投資金額符合規定: (1)自有品牌國際行銷最近兩年海外出貨佔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2)國際供應鏈最近一年重要環結前五大供應商或國際市場佔有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3)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件相關產業。 |
3+2年免繳增額就業安定費20%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核准新設立研發中心或企業營運總部 | 3+2年免繳增額就業安定費15% |
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 — 延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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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新增投資案認定資格,需符合赴海外投資達2年,且具有臺商資格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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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金額:
A.高科技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含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須達2.5億元)。
B.其他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須達0.5億元)。 - (2)就業人數:預估1年內創造本國勞工就業人數達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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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金額:
- 向產業發展署申請認定,且以1次為限。(3年+2年免增額外勞比例附加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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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認定期間:
- (1)臺商資格認定:101年11月22日至103年12月31日。
- (2)投資案認定(核配外勞比率):以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函之日起3年內完成投資,並取得新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新設立廠場。
- (”新設立廠場”所指為全新工廠登記證、全新機器設備、全新勞保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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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配比率: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但核配比率上限未達40%者,得以附加就業安定費7,000/人,申請至40%。
- 1.經濟部核准。
- 2.認定赴海外地區投資達兩年以上者。
- 3.符合新增投資案資格(新設場廠與投資金額規定)
適用條件 | 增加外勞配額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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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投資金額符合規定: (1)自有品牌國際行銷最近兩年海外出貨佔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2)國際供應鏈最近一年重要環結前五大供應商或國際市場佔有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3)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件相關產業。 |
3+2年免繳增額就業安定費20%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核准新設立研發中心或企業營運總部 | 3+2年免繳增額就業安定費15% |
c.申請外籍看護支付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支付項目 | 金 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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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 | 27,470元/月 |
依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若不足一個月,按天數計算667元/天。 |
就業安定基金 | 2,000元/月 | 勞動部3個月寄發1次繳款單,雇主應於期限內持單繳交) |
健保費 | 1,329元/月 | 依投保薪資NT$27,470計算,繳款單含外勞自付額 $ 426元/月 |
勞保費 | 2,115元/月 | 依投保薪資NT$27,470計算,職災保險費率0.18% |
基本負擔 | 32,914元/月 | ※不含加班津貼※ |
其他費用說明: 1.聘僱印尼籍移工,雇主需幫工人另加保意外險30萬元以上。(約300元) 2.製造業廠工適用於勞基法,享有特休假,無休假者可折現金。(計算公式:916元/天*未休假天數=應付金額) 3.工作期滿回國機票,需由雇主負擔。(依航空公司報價為主) |
※113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正確費用級距請以政府單位公佈為主。
移工負擔部份
支付項目 | 金 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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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體檢 | 約2,000元/次 | 入境3天內/6個月/18個月/30個月,共四次 |
居留證 | 1,000元/年 | 依移民署規定之收費標準。(初次入境3年共3000元) |
勞保費 | 604元/月 | |
健保費 | 426元/月 | |
仲介服務費 | 第1年1800元/月、第2年1700元/月、第3年以上1500元/月 | |
所得稅 |
依規定外國人在台居留未滿183天者(屬非居住者)需扣繳稅額6% 計算公式:所得金額×6%=應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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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處理費 | 護照延期費、護照換發費、遺失補發費用,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時價辦理。 | |
休假機票費 | 依各國勞動契約規定辦理(航空公司報價) |
d.申請產業類外籍移工流程
產業類 製造業申請 (初招、重招、承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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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就業就服中心 登記求才申請 (1天) |
當地政府機關 勞工局 申請無違反法令 |
![]() 辦理國內求才媒合(7天) ![]() 求才造冊、審核 (14~21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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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求才證明 | 無違反法令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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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招募函申請(7~1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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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許可核函(依雇主需求媒合履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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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入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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