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服務項目
服務項目
養護機構看護

a.申請條件及資格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一般醫院、專科醫院。
b.應備文件
-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許可執照影本。
-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正反面)。
- 本國照服員結業證書影本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影本(需在機構加勞保者認列)
- 勞工退休準備金收據影本-最近六個月。
- 勞保繳費證明影本(含工資墊償基金)-最近六個月。
- 勞資會議核備名冊。
c.申聘外勞人數計算標準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三床聘僱一人。
- 護理之家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 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規模床數每五床聘僱一名。
- 前項申請外籍機構看護工人數,除醫院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外,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d.申請外籍幫傭支付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支付項目 | 應付金額 | 備 註 |
---|---|---|
薪資 | 35060元/月 | 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雇雙方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為240小時者。 |
就業安定基金 | 2,000元/月 | 勞動部3個月寄發1次繳款單,雇主應於期限內持單繳交) |
健保費 | 1,329元/月 | 依投保薪資NT$27,470計算,繳款單含外勞自付額 $ 426元/月 |
勞保費 | 2115元/月 | 依投保薪資NT$27,470計算,繳款單含外勞自付額$ 604元/月 |
基本負擔 | 40,504元/月 | ※不含加班津貼※ |
備註 |
其他費用說明: 1.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須為外籍移工投保30萬意外險。(約300元/1年) 2.工作滿1年須給予7天特休,無休假者補發加班費。(約4,669元/7天) 3.聘僱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需由雇主負擔。(依航空公司報價為主) |
※113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正確費用級距請以政府單位公佈為主。
移工負擔部份
支付項目 | 金 額 | 備 註 |
---|---|---|
定期體檢 | 約2,000元/次 | 入境3天內/6個月/18個月/30個月,共四次 |
居留證 | 1,000元/年 | 依移民署規定之收費標準。(初次入境3年共3000元) |
健保費 | 426元/月 | 依健保署規定之收費標準。(由雇主代扣給健保署) |
仲介服務費 | 第1年1800元/月、第2年1700元/月、第3年以上1500元/月 | |
所得稅 |
依規定外國人在台居留未滿183天者(屬非居住者)需扣繳稅額6% 計算公式:所得金額×6%=應納稅額 |
|
護照處理費 | 護照延期費、護照換發費、遺失補發費用,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時價辦理。 | |
休假機票費 | 依各國勞動契約規定辦理(航空公司報價) |
e.申請外籍看護流程
家庭幫傭 / 養護機構看護工 |
---|
當地就業就服中心 登記求才申請 (1天) |

辦理國內求才媒合(7天)

求才造冊、審核 (14~21天)

領取求才證明

勞動部招募函申請(7~14天)

招募許可核函(依雇主需求媒合履歷)
- 1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