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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外籍看護

外籍看護

a.申請條件及資格

申請條件

外國人受聘催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 被看護者經公立或衛生署評鑑合格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醫院 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 --> 年齡未滿80歲以下---巴氏量表為35分以下並有全日照護需求。
    • --> 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巴氏量表為60分以下者。
    • --> 年齡滿85歲,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有任一項失能者。
  2. 被看護者者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可申請兩名。
  3. 被看護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重度以上且符合列下其中之一項。

    ( ICD診斷代碼: 03 05 06 07 09 10 11 12 13 15 16)

  4. 被看護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臨床診斷,臨床失智評估量表輕度以上(CDR大於等於1以上)。
  5. 被看護者使用長照居家照顧、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持續6個月以上。

申請人資格

外國人受聘偏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1. 被看護人之配偶
  2.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4.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5.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b.申請看護應備文件

  1. 申請人(雇主) 身份證影本(正反面)、戶口名簿影本。
  2. 被照顧者 身份證影本(正反面)、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及被看護人不需要在同戶籍)
  3. 被看護者 病症暨失能診斷書或特定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臨床失智評估量表。
  4. 長照申請者請另檢附被看護者使用長照最近6個月收據。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失智症 精神病 平衡機能障礙 呼吸器官失去功能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
自閉症 智能障礙 罕見疾病(不限病症) 先天代謝異常及其他先天缺陷
植物人 染色體異常 肢體障礙(不限病症) 多重障礙 (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失智症 精神病 平衡機能障礙 呼吸器官失去功能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

c.申請外籍看護支付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支付項目 金 額 備 註
4天 5天
薪資 20,000元/月 依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若不足一個月,按天數計算667元/天。
就業安定基金 2,000元/月 勞動部3個月寄發1次繳款單,雇主應於期限內持單繳交)
健保費 1,329元/月 依投保薪資NT$27,470計算,繳款單含外勞自付額 $ 426元/月
勞保費 49元/月 依投保薪資NT$27,470計算,職災保險費率0.18%
基本負擔 23,378元/月 ※不含加班津貼※
加班津貼 2,668元/月 3,335元/月 星期日不休假津貼 667元/天
※若遇有第五週(星期日),則須多給付1日薪資。
合 計
(每月固定支付)
26,046元/月 26,713元/月 其他費用說明:
1.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須為外籍移工投保30萬意外險。(約300元/1年)
2.工作滿1年須給予7天特休,無休假者補發加班費。(約4,669元/7天)
3.女傭聘僱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需由雇主負擔。(依航空公司報價為主)

※113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正確費用級距請以政府單位公佈為主。

移工負擔部份

支付項目 金 額 備 註
定期體檢 約2,000元/次 入境3天內/6個月/18個月/30個月,共四次
居留證 1,000元/年 依移民署規定之收費標準。(初次入境3年共3000元)
健保費 426元/月
仲介服務費 第1年1800元/月、第2年1700元/月、第3年以上1500元/月
所得稅 依規定外國人在台居留未滿183天者(屬非居住者)需扣繳稅額6%
計算公式:所得金額×6%=應納稅額
護照處理費 護照延期費、護照換發費、遺失補發費用,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時價辦理。
休假機票費 依各國勞動契約規定辦理(航空公司報價)

d.申請外籍看護流程

持醫院開立巴氏量表/臨床失智評估量表 持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 使用長照服務6個月
開立巴氏量表(開立日起1年內皆有效)
--80歲以下 評估35分以下
--80歲以上 評估60分以下
--85歲以上 評估 輕度依賴照顧
失智評估量表(CDR=1以上)

長照中心推薦人選(7天)

勞動部招募函申請(7~14天)

招募許可核函(依雇主需求媒合履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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